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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池西区小商店消防安全治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7 14:17来源: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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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7 14:17:00 收藏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银川市兴庆区富洋事故教训,现在全区开展小商店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现将小商店消防安全治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整改对象 

  全区小商店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食杂店等)。 

  二、整改时间 

  即日起至9月24日。 

  三、整改内容 

  (一)行政许可 

  商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建筑防火分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三)疏散通道 

  1.应分散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多层公共建筑。 

  2.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位置、形式和宽度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首层疏散外门、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多层商店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4)疏散楼梯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不燃)。 

  (5)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6)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净宽度不应小于0.8m,且楼梯周围2米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四)燃气设施 

  1.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 

  2.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是否分开放置; 

  3.连接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米、是否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4.是否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切断阀; 

  5.是否每季度清洗一次油烟道; 

  (五)其他方面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时候违规用气、用火、用电; 

  2.是否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3.是否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4.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保持完好有效; 

  5.擅自增加娱乐功能且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依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四、相关工作要求 

  全区小商店场所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按照要求规范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应主动进行整改。施工整改期间严禁经营,且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施工整改工作。 

  9月11日下午2时,池西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在乐高美酒店一楼会议室召开整改标准解读会议,欢迎全区小商店场所经营者积极参与。 

池西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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