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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西区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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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02 10:25:00 收藏

  现将《池西区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集中供热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善生产和居住条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发展,满足供热管理部门、供热企业在长期供热管理过程中对规范供热管理的迫切要求和愿望;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池西区供热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必要从我区实际出发,制定我区供热管理规范性文件。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9章46条。主要规定了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范围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及热用户相关责任义务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包含《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供热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5条,明确了供热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要求、实施过程及相关工作流程。 

  第三章供热设施,共5条,主要明确了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主体,故障维修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共16条,主要明确了供热企业经营应具备的条件,经营许可制度,测温退费相关标准,供热经营企业及热用户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供热收费,共3条,主要明确了供热的收费方式、面积计算标准及定价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停止用热,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请停止用热、恢复用热的相关要求。 

  第七章应急接管,共1条,主要明确了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热应急接管工作等内容。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热经营单位、热用户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九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明确了《实施细则》解释单位。 

  三、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池西区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四、注意事项 

  一是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取按分户控制阀出户的形式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供热单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是新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采暖期前三个月向供热企业提供图纸等资料。在新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热经营单位应全程参与监督,对不符合供热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工程验收时热经营单位必须参与相关的查验工作,对存在隐患的供热设施,需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与建设单位(或用热单位)办理供热交接手续。 

  三是池西区供热期按照行政管辖区临近原则,考虑属地标准与气候,供热时长参照白山市供热标准,与松江河镇保持一致。池西区供热退费标准,参照白山市供热管理办法执行,与松江河镇退费标准一致。若松江河镇供热时间、退费标准等有调整,池西区将同步调整。  

  五、惠民举措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热经营企业的供热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有权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公告热用户周知,同时上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同时,明确了热经营企业的禁止行为,如第十八条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热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四)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五)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六)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池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