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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快池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专项规划,结合池西区分区规划和2016年棚户区改造计划,计划对池西区棚户区改造地块二进行改造,拟对涉及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2011〕第590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 〔2013〕第27号令)、吉林省住建厅《关于在过渡期间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二、征收部门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
三、征收实施单位
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四、拟定征收签约期限
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8月26日
五、征收范围及征收面积
东至王池大街、南至池西区政务中心北侧、西至池西区中央森林公园东边界、北至杜鹃路。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规划范围图为准。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约为156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180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为51.48公顷。
六、评估机构
池西区管委会通过在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并向被征收人推荐,采取多数人选择决定的方法确定。
七、补偿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
1.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楼房区安置的,原面积部分(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其中:选择一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二层、三层或四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100元/㎡的价格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五层且顶层为五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200元/㎡的价格补贴给被征收人;选择五层但顶层为六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80元/㎡的价格补贴给被征收人;选择六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220元/㎡的价格补贴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用优惠、奖励面积部分产权置换回迁楼房面积的,同样按上述楼层差价结算。
2.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安置
征收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房屋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结构,被征收人需支付结构差价款,砖混房屋300元/㎡,砖木房屋400元/㎡,坯木房屋500元/㎡。被征收人用奖励面积部分产权置换回迁商业房屋的,同样按上述结构差结算。在征一还一基础上需扩大面积的,20㎡(含20㎡)以内按照销售优惠价格(4000元/㎡)交纳扩大面积款,再超出面积部分,按照销售价格(5500元/㎡)交纳扩大面积款。
3.优惠奖励政策
(1)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均给予原住宅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不足8㎡,按8㎡计算。逾期不予奖励。
②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中被认定为营业面积之后剩余的住宅面积不再享受第①条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2)商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日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的5%给予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足2㎡的,按2㎡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注:住改商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3)低保户、特困户在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特困户(民政部门认定有效)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免交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免交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
(4)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享受以上优惠奖励政策后,仍需扩大面积的,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照建筑成本价2211元/㎡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扩大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一层2388元/㎡,二层、五层2488元/㎡,三层、四层2688元/㎡,六层2100元/㎡,五层、六层带有阁楼的,赠送阁楼,阁楼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交纳扩大面积款。扩大面积小于奖励面积以内的,剩余面积按照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后,因原住宅房屋面积较小,在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后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免费安置至50平方米。
(6)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唯一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征收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违章建筑除外)。
(7)被征收人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房照或无籍房产权确认手续为准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8)空闲土地奖励政策。征收住宅类房屋,被征收人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如果所占宗地内(宗地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没有违法建筑,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对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各种菌类种植及其它种植物等的补偿要求,在270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内扣除有照房屋、经确权的无籍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后,给予空闲土地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对于在270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以外所占用的土地面积,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空闲土地每平方米75元奖励。
被征收人超过征收期限1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如果所占宗地内没有违法建筑,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对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各种菌类种植及其它种植物等的补偿要求,在270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内扣除有照房屋、经确权的无籍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后,给予空闲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奖励;对于在270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以外所占用的土地面积,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给予空闲土地每平方米5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注:(1)被征收房屋涉及分户的,只按一宗土地执行此项奖励政策。(2)征收各类加工厂、种养殖业、废品收购站、矿产业以及其它公企、私企类等,含有部分住宅房屋的,住宅房屋只享受270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内面积奖励。270平方米合法用地面积以外部分原则上不予奖励。(3)如被征收人选择对除青苗以外的经济作物、各种菌类种植等种植物要求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吉林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DB22/T820-1995,见下表)种植标准予以评估补偿,超过种植标准密度的种植物不予补偿,但可按评估价值的15%的标准给予迁移费。DB22/T820-1995没有规定种植标准的种植物,依据长白山管委会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的种植标准意见为准。选择经济作物、各种菌类种植等种植物补偿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条方案中征收住宅房屋空闲土地的奖励政策。(4)居民住宅中含有商业用途的,仍可享受本条方案中征收住宅房屋空闲土地奖励政策。
主要树种树苗种植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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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吉林省DB22/T820-1995)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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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
苗龄 |
株高(㎝) |
密度(株/㎡) |
长白落叶松 |
1年 |
12 |
500-600 |
2年 |
>35 |
160-180 |
|
其中:丰产林苗 |
2年 |
45 |
100-140 |
红松 |
1年 |
4 |
800-1000 |
2年 |
8 |
600-800 |
|
3年 |
>18 |
200-225 |
|
4年 |
>25 |
180-200 |
|
鱼鳞云杉 |
1年 |
2.5 |
1000-1500 |
2年 |
7 |
600-900 |
|
3年 |
>12 |
200-225 |
|
4年 |
>20 |
180-200 |
|
水(花)曲柳 |
1年 |
>15 |
80-100 |
胡桃楸 |
1年 |
>20 |
50-60 |
黄菠萝 |
1年 |
>30 |
80-100 |
大青杨 |
1年 |
>60 |
50 |
2年 |
>100 |
50 |
|
品种杨 |
1年 |
>150 |
7-10 |
2年 |
>250 |
5 |
|
桦树 |
1年 |
>60 |
50 |
备注:蓝莓参照红皮云杉的种植标准减半执行。 |
(9)整体搬迁奖励政策。对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以20户至30户为单位,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每个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为10000元。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整体搬迁率达不到100%的,不予整体搬迁奖励。
4.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以最终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安置协议书载明的面积只作为最终计算面积参考。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号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办理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执行相关规定。
6.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
池西区锦江花园小区一期(期房)
池西区灵芝花园小区(期房)
7.安置时间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具体回迁时间以通知书通知入住时间为准。入住时间确定后,即停止过渡期补偿费用。
8.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有五种面积的户型可供选择:分别约为50㎡、55㎡、65㎡、75㎡、85㎡等(面积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9.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装修标准具体是:
室内设开关、插座、有线电视及电话网线接口、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室内房门为木制门、厨房设置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设置水龙头、洗手盆、坐便;卫生间、厨房瓷砖到顶,地面地砖。
10.本着“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从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所提供回迁房源中选择回迁房屋。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给予货币补偿。
2.奖励政策: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奖励,货币奖励达不到原被征收房屋8㎡评估价格的,按8㎡评估价格计算。逾期不予奖励。
(2)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的5%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注:住改商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房照或无籍房产权确认手续为准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4)空闲土地奖励政策和整体搬迁奖励政策,执行本方案前列规定。
3.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等的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对经济作物、农作物等的补偿按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八、无籍房屋的认定
对已通过无籍房产权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九、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有照房屋或经确权的无籍房屋内从事经营。
(2)经营证照齐全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的应经相关机关审批)。
(3)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含一年,指距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连续税票),免税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的证明。
(4)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认定标准,以实地测量经营面积进行认定。
(5)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6)对用于经营活动住宅房屋中被认定为营业面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20%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货币奖励。
(7)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认定,应同时具备本条(1)、(2)、(3)款。属于无籍房屋的,应先进行无籍房认定后,再进行“住改商”认定。
十、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标准为产权证照载明或池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等总评估价值的8‰/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12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通知回迁时间另加三个月计算。
十一、征收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的(以实际过渡期为准),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有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过渡期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2.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每一采暖期1000元/户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3.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搬迁补助费。如果在签约日期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十二、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管委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十三、有线电视迁移费为150元/户。动力电的补偿按供电部门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征求意见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2016年5月2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长白山家园北起第六号门市。联系电话:13674391800,电子信箱:cxqzsb@126.com。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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