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西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8]1号
根据吉国土资耕函[2018]211号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的规定,及《长白山管委会关于同意池西区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吉长管函【2016】8号)、《关于对池西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增加奖励政策的意见》(长管国土发【2014】85号),拟订了《池西区管理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东参村。
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东参村,总面积:16.5798公顷,全部为村庄用地;征地范围详见附图。
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属物补偿、奖励政策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
1、土地补偿标准:村庄用地790元/亩*4倍=3160元/亩。
2、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三)奖励政策
1、宅基地330平方米范围内的土地,奖励标准为(950元/亩-790元/亩)×4倍+950元/亩×6倍。
2、宅基地330平方米以外的园田地,奖励标准为(790元/亩×15倍)。
3、每户宅基地按住宅占地面积给予每平米100元的购房补助款。
(四)支付方式
征地费用、奖励费用在池西区经管站设立专款专户。征地费用由池西区财政局支付到在池西区经管站设立的专户,由所在村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集体意愿进行分配。奖励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发放给农村村民和附属物所有人。
四、村庄内的房屋、地上附属物补偿、补助及奖励政策:
征地的房屋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涉及池西区2011年东南部房屋征收时划定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池西区2011年东南部房屋征收政策实施房屋征收,但可给予整体搬迁奖励政策机会;不涉及池西区2011年东南部房屋征收时划定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以下征收政策实施房屋征收。
(一)产权调换
1.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楼房区安置的,原面积部分(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其中:选择一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二层、三层或四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100元/㎡的价格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五层且顶层为五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200元/㎡的价格补贴给被征收人;选择五层但顶层为六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80元/㎡的价格补贴给被征收人;选择六层的,原面积部分按照220元/㎡的价格补贴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用优惠、奖励面积部分产权置换回迁楼房面积的,同样按上述楼层差价结算。
2.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安置
征收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营业房屋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结构,被征收人需支付结构差价款,砖混房屋300元/㎡,砖木房屋400元/㎡,坯木房屋500元/㎡。被征收人用奖励面积部分产权置换回迁商业房屋的,同样按上述结构差结算。在征一还一基础上需扩大面积的,门市为二层的,扩大面积20㎡(包括20㎡)以内优惠价格,执行4000元/㎡;扩大面积在20㎡以外的销售价格,执行5500元/㎡。选择回迁单层门市的,扩大面积20㎡(包括20㎡)以内优惠价格,执行5000元/㎡;扩大面积在20㎡以外的销售价格,执行6000元/㎡。
3.奖励政策
(1)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均给予原住宅面积20%的奖励,奖励面积不足8㎡,按8㎡计算。逾期不予奖励。
②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中被认定为营业面积之后剩余的住宅面积不再享受第①条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2)商业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的5%给予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足2㎡的,按2㎡进行奖励。逾期不予奖励(注:住改商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房照或无籍房产权确认手续为准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4)整体搬迁奖励政策。对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以单元、楼栋、地块或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每个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为10000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整体搬迁率达不到100%的,不予整体搬迁奖励。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如果所占宗地内没有违法建筑,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对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包括各种树苗)、各类菌类种植及其他种植物等的补偿要求,每宗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亩以内(含1亩,不足1亩按1亩算)奖励50000元;超出1亩部分按7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6)2011年池西区启动东南部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以来,已经自愿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如果所占宗地内没有违法建筑、没有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包括各种树苗)、没有各种菌类种植(含天麻)及其他种植物(含林下参)的,每宗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亩以内(含1亩,不足1亩按1亩算)奖励50000元,超出1亩部分按7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包括各种苗)、各种菌类种植及其他种植已补偿的,按该项补偿款折半从可得的奖金中相应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差额部分可以补发给被征收人。
4.优惠政策
(1)低保户、特困户在享受以上奖励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特困户(民政部门认定有效)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免交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原面积征一还一,免交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
(2)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享受以上优惠奖励政策后,仍需扩大面积的,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照建筑成本价2411元/㎡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扩大面积按照商品房价格(一层2688元/㎡,二层、五层2788元/㎡,三层、四层2988元/㎡,六层2400元/㎡,五层、六层带有阁楼的,赠送阁楼,阁楼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交纳扩大面积款。扩大面积小于奖励面积以内的,剩余面积按照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后,因原住宅房屋面积较小,在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后面积仍不足50平方米,免费安置至50平方米。
(4)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唯一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征收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违章建筑除外)。
5.产权调换安置房屋面积以最终房产测绘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安置协议书载明的面积只作为最终计算面积参考。
6.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号之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办理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执行相关规定。
7.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
(1)松江花园小区
(2)东参家园回迁小区
(3)西参家园回迁小区
(4)锦江花园小区
(5)灵芝家园小区
(6)清枫丽舍三期
8.安置时间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具体回迁时间以通知书通知入住时间为准。入住时间确定后,即停止过渡期补偿费用。
9.选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有五种面积的户型可供选择:分别约为50㎡、55㎡、65㎡、75㎡、85㎡等(面积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10.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装修标准具体是:
室内设开关、插座、有线电视及电话网线接口、水泥地面压光;天棚、墙壁刮大白、室内房门为木制门、厨房设置洗菜盆、水龙头;卫生间设置水龙头、洗手盆、坐便;卫生间、厨房瓷砖到顶,地面地砖。
11.本着“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从池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所提供回迁房源中选择回迁房屋。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给予货币补偿。
2.奖励政策:
(1)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奖励,货币奖励达不到原被征收房屋8㎡评估价格的,按8㎡评估价格计算。逾期不予奖励。
(2)商业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日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的5%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注:住改商不享受此项奖励政策)。
(3)被征收人在本方案所确定的期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按房照或无籍房产权确认手续为准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4)整体搬迁奖励政策。对在本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以单元、楼栋、地块或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每个被征收人的整体搬迁奖励为10000元。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整体搬迁率达不到100%的,不予整体搬迁奖励。
(5)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如果所占宗地内没有违法建筑,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对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包括各种树苗)、各类菌类种植及其他种植物等的补偿要求,每宗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亩以内(含1亩,不足1亩按1亩算)奖励50000元;超出1亩部分按7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6)2011年池西区启动东南部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工作以来,已经自愿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的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户,如果所占宗地内没有违法建筑、没有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包括各种树苗)、没有各种菌类种植(含天麻)及其他种植物(含林下参)的,每宗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1亩以内(含1亩,不足1亩按1亩算)奖励50000元,超出1亩部分按7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不享受本项奖励政策。除青苗之外的经济作物(包括各种苗)、各种菌类种植及其他种植已补偿的,按该项补偿款折半从可得的奖金中相应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差额部分可以补发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原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等的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对经济作物、农作物等的补偿按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三)无籍房屋的认定
对已通过无籍房产权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四)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在有照房屋或经确权的无籍房屋内从事经营。
2.经营证照齐全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的应经相关机关审批)。
3.缴纳相关税费一年以上(含一年,指距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一年连续税票),免税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免税的证明。
4.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认定标准,以实地测量经营面积进行认定。
5.具备以上规定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征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6.对用于经营活动住宅房屋中被认定为营业面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20%面积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不再享受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货币奖励。
(7)对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认定,应同时具备本条1、2、3款。属于无籍房屋的,应先进行无籍房认定后,再进行“住改商”认定。
(五)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标准为产权证照载明或池西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等总评估价值的8‰/月。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12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通知回迁时间另加三个月计算。
(六)征收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的(以实际过渡期为准),由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有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营业性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
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发;逾期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2.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每一采暖期1000元/户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3.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每户1000元搬迁补助费。如果在签约日期内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每户再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管委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八)有线电视迁移费为150元/户。动力电的补偿按供电部门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五、征收部门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西区管委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
长白山国土资源局池西分局
七、征收签约期限
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7月6日
八、评估机构
池西区管委会通过在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并向被征收人推荐,采取多数人选择决定的方法确定。
吉林省长白山国土资源局池西分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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